CFDA关于“防晒效果标识”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 : 2016/8/18 16:09:56  来源 : 中狮化学

20165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了2016年第107号公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对防晒指数标识、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以及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均做了相关要求。

201682日,CFDA的药化管函【2016568号文件对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要求的有关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答复。 

具体规定解读如下:

一、防晒指数(SPF)的标识要求

1.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SPF值最高可标注值从原来的“30+”调整为“50+”。

实测SPF值范围

相应标识

<2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50

实测SPF

>50

SPF50+

2.        宣称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需满足:经过防水性能测定,且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不超过50%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二、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要求

1.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370nm时,才可在产品上印上 “广谱防晒” 的标识。

2.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PFA值结果为依据,确定防护等级。UVA防护等级标识上限从原来的3个“+”提高至4个“+”。

实测PFA值范围

相应标识

2

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

23

PA+

47

PA++

815

PA+++

16

PA++++

 

三、防晒效果相关指数测定的要求

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四、防晒效果标识申请或变更的要求

1. 2016121日起,新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2. 2016121日以前获批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6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应当于2017630日前完成相应变更。

3.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企业应当向CFDA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未重新测试防晒效果的产品,需提交原先申报时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重新测试防晒效果的产品,需提交新的检验报告,同时需提交原先检验报告的原件,并说明理由。

 

新规的发布,也表明了国内的防晒化妆品指标与国际接轨,这样也就意味着更多的国外防晒化妆品将进入我国消费市场,国产防晒品的种类也有望变得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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