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亚太化学品法规峰会答疑集锦

发布时间 : 2017/9/27 20:17:34  来源 : 瑞旭技术

     2017年9月20-21日,由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日本产业环境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亚太化学品法规峰会”在杭州隆重举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ECHA执法部门、中国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危险品分会、日本产业环境管理协会、日本环境省、韩国环境工团、韩国化学融合试验研究院、Risk Management Technologies 、 Dr. Knoell Consult Thai Co. Ltd.等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发表主题演讲,与企业一同探讨全球热门化学品法规的发展和动向。峰会吸引了包括阿克苏诺贝尔、强生、宝洁、巴斯夫、艾梯麦、米其林、路博润、宏业控股集团、亚什兰等120余家单位参加。

 

    针对各会场的讨论环节,将各专场的答疑集锦如下:

危化专场

 

Q:关于JT 617道路运输征求意见稿,80%引用欧洲ADR的内容,目前欧洲ADR的版本比我们要高,正式发布的JT617能否随着ADR的最新版与欧盟的条例并齐?

A:确实大部分内容借鉴了ADR,后续会讨论JT 617与新版ADR的内容关联。


 Q:危险化学品在GB15603通则中的定义是否与陈金合所述的一致?

A:危险化学品的定义都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来。


Q:只要列入目录,是否都属于危险品,还是符合GHS BUILDING BLOCK的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A:按照目录管理,列入2828条目录中的物质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Q:硼酸贸易企业提问,硼酸属于危化品并非危险货物,修改标准后,储存相对其他危化品是否有不一样的标准?

A:只要在2828条目里,都需要满足15603的规定。罐装的,大宗的,集装箱堆场的物品储存不涉及在国标内。


Q:硼酸很难申请危化品仓库,仓库的仓储量小,企业的量大,对销售影响很大,如何解决?

A:上海有仓库,租用费用较高。国内危化品仓储供不应求,未来会探讨是否在储存方面有豁免的条款,但是无法预知具体的时间。


Q:能否提供欧盟或美国对硼酸类化学品仓储的相关规定?

A:从去年开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关机构联系并进行调研,但是欧盟、美国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国外一般都采用B2B贸易模式。


Q :硼酸在中国某些地区运输过程中被当成危险货物,对运输造成影响,以后是否会规范?

A:非交通执法部门的问题,问题在于国务院危化条例有缺陷,目前正在推动修订。


Q:多部委执法过程中,运输、环保、消防、安监等各部门标准不一,能否协同管理,增加豁免条例?合理利用资源?

A:安监部分目前没有豁免条例,目前监管不到消费品,监管的是化学品。例如香水,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量非常小,开展了两年的具体豁免量研究,但是依然无果。别的国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只能在磨合中不断完善。

  

日本法规专场

 

Q:对于化审法修订后,Emission factor 如何查找,以便企业判断当年分配的量?

A:以后会采用Emission factor,实际上如何使用,还在讨论中,并没有定论,在日本,对于现有的化学品,我们也在讨论是否使用Emission factor,和学会教授讨论,如何制定这些相关规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制定Emission factor,实现化学物质排放的稳定化、专业化。在本周五的学会上,我们会就此进行讨论。未来会在环境省的日文网站公布。


Q:Emission factor会不会和物质的特性,譬如降解性还是只和物质的使用相关?

A:降解的物质,如杀虫剂等,更多的排放到环境中,如电池类,并不会大量排放到环境中,EF会根据物质的不同性质和用途来制定。


Q:CSCL中,新物质须由日本当地生产商或进口商来提交通报,作为中国的进口商,如何应对法规?

A:日本CSCL下没有唯一代表的概念。日本生产或进口的企业必须开展新化学物质通报。


Q:环境排放是从化学物质进入污水处理厂开始计算还是从进入环境开始计算?

A:在向大气或水排放的污染源判定上,会从污染源发生来计算排放。化学物质在生产制造或使用阶段都会产生排放,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也会根据各阶段的排放量进行统计,目前很难笼统的表述如何计算。

 

韩国K-REACH专场

 

 Q:K-REACH下KOH Waive的项目,在欧洲中国美国,如果有类似登记的要求,是否采取同样waive的策略和同样的理由,是否与全世界其他国家接轨?

A:KOH类似的物质在中国美国欧洲都有注册要求,据悉,在韩国K-REACH和欧洲的要求是十分接近但有一些差异,在此没法详细说明的,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与欧洲标准接近,至于豁免的原因和理由,在此没办法详细回答。


Q:如果Waive的决定是基于对人或环境的影响,那么全球的法规应该有类似的判断标准?

A:韩国国土面积较小,基于客观条件,有些要求和其他国家不同,韩国政府通过各个部门的协商和讨论来制定不同的要求。


Q:豁免与省略的差异,在您的议题中,没有涉及省略,能否解释一下哪些情况能够省略?

A:豁免与省略表达同一个意思,就是免于开展某个数据。


Q:三种不同的成员之间,主动被动成员之间是否一样,是否影响到成本分担?

A:由协议体选注册代表,大家协商如何注册,一起考虑策略,相关的费用共同分担,由代表者来制作资料,提交后如得到许可,大家再商议如何分担费用。


Q:之后加入CICO的成员能否得到费用补偿?

A:类似EU REACH规定,后加入的成员费用承担方面再协商。


Q:PPT中提到的Phenol,KOH是否意味着注册成功?

A:正在登记的过程中,KTR刚交上去,NIER 正在进行审查。

生产和进口的企业所有的资料拥有者向KTR提交了资料,KTR完成了相关工作,之后登记并审核的NIER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可以向企业要求补充资料,如果资料满足NIER数据完整性要求,在提交申请30天内,NIER会发出受理审查通知。


Q:如果有快速生物降解性的报告是否不需要水解报告?

A:如果报告是可快速生物降解的结果,可以不需要水解报告。


Q:联合提交的问题,有一个物质参加了共同体,选出了领头注册人,但是对方不愿意做,另选LR,但势必耽误注册周期,有逾期的风险,是否考虑延长注册日期?对撂担子的LR是否有一些相关的措施?

A:基于政府的立场,严格要求2018.6.30要完成所有的登记注册,类似提问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申请量大,所需的时间较长,能否完成登记我们也很担忧,但这是联合体内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在此对于是否会延期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

 

REACH&澳大利亚场

 

Q:澳洲成分暴露的问题,有分类的组分超过临界值是否必须要在SDS上体现?

A:有表格列明分类和限制值,可以查询。如果是超过临界值的有分类的物质,必须要在SDS上体现。


Q:新西兰生产商,直接销售到澳大利亚,我们从澳大利亚直接进口,SDS提供什么联系方式?新西兰或澳大利亚?

A:SDS不能使用新西兰地址。如果企业对于提供澳大利亚境内信息非常困难,有2个解决方案,1.可以考虑poison center(毒物中心)提供24小时紧急电话的服务,2寻找澳大利亚的服务机构提供类似的代理服务。


Q:能否大概介绍SME要完成一个REACH注册需要多少时间,如果非提前注册也非LR需要多少时间?

A:物质信息,用途信息的收集较为关键,如果SME企业对物质非常了解,有数据,对于暴露场景十分了解,大概几个月可以完成,可以在线提交,比较花时间的是达成数据共享而非注册本身。


Q:REACH对物质蓄积性的要求?如何评估?有些物质看上去比较安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危害

A:生态环境数据是需要的,是数据要求的一部分,我们也会采取一定的办法来解决提到的关于蓄积性的问题。目前,法规还是停留在标准数据收集的层面上,除此之外,数据提交给ECHA后,相应的物质和信息会被选出做进一步的分析,比如列入Corap。如果这个物质的特性会导致高风险,我们也会对其进行特别的关注。对特殊危害的物质也会提出需要额外数据来全面了解物质。

生物蓄积确实非常关键,针对>1000t的注册,必须有生物蓄积的数据。我们目前确实有物质从植物到动物的蓄积性评估,我们称为PBT,网站上有案例可进行参考。


Q:SVHC 欧盟的清单越来越长,我们每年要出具测试报告还是只做声明?

A:SVHC清单每年会更新。从法规要求,测试报告随着清单的更新,也需要更新。企业需要持续关注清单的动态发展。


Q:2018年截止期前,预期有25000种物质需要注册,这个数字是否包括新物质?

A:ECHA需要内部讨论确认下,该数字的预估是否包含新物质。但毫无疑问的是,2018截止期前肯定会出现注册高峰,希望企业能提前做好注册准备。


Q:墨水或墨盒的进口商要求提供SDS的要求是否合理?

A:墨水在使用过程中属于有意释放,会产生暴露,需要提供SDS,要求提供SDS是合理的。

 

 

中国法规

 

Q: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是否会参考成熟的受限控制清单?例如欧盟的授权/限制/svhc清单等

A:物质筛选工作在水十条之前就有开展。今年年底之前要求确定清单,因此化学处会优先参考其他国家共同管理的物质,因此会借鉴一些目前国际上管控的物质。

 

Q:有了优先控制化学名录,未来如果开展风险评估,由环保部开展还是企业自己开展?

A:出于管理的要求,会采用交叉参照,例如别的国家已经做了的风险评估,我国作对比,得出是否需要管制的结论。评估工作由谁来做,主要是在国家层面做,立法的走向可能是由企业提供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报告,国家综合企业提供的报告,做出最终的决策。

 

Q:有没有数据要求修订前后,申报测试费用的对比?

A:不同的机构,国内或国外测试机构的收费和周期各不相同,没有绝对值。但是对于申报企业,总体来说,为企业减轻了非常大的经济负担。

 

Q:化学处管理的是所有的化学品,所有化学品无论是否有危害都需要监管?是否应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A:并不是所有化学品都管。管理的是经过筛查后有毒有害,风险不可控,或者可以替代的化学品。但是在管理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化学物质进行筛选。可能未开会趋向于美国的CDR。在用途,用量的基础上筛选要管理的物质。

 

Q:新化学物质的定义?

A:未列入IECSC的物质。关于需要申报和豁免的物质的类别,指南中有明确的说明。

 

Q:2017年底可能会出新版名录,办法和指南都在修订当中,是否会有明确的时间点?

A:新指南暂时不发。指南中相关修订内容会在《办法》的修订中一并提出,争取今年底会向环保部提交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Q:新物质当前的执法的情况如何?

A:不履行登记义务在办法中有相应的罚则条款。在办法修订中,如何查处违规企业也是修订的重点内容。日后会考虑和海关联合执法,举报的通道也一直开放。

 

GHS与东南亚法规专场

 

Q:中国SDS编写软件企业,发现H&P术语有多种表达,有些相互冲突,2017年新实施32374,应该以哪种术语为准?

A:GHS第四版中文版本在编制中文SDS时仅供参考。GB30000里冲突的情况,已向安监反应,H&P术语 在下一次国标修订中会统一。32374的标准也属于国标可以参照,只要是来自GB的术语都可以采用。

 

Q:CLP是否是欧洲的GHS,具体要求是否等同GHS?

A:CLP是欧盟发布的基于联合国GHS体系的文件。

 

 Q:产品上已有GHS标签,清关时在多地海关有不同的要求,如把某些语句放大印在标签上的要求是否合理?

A:各地监管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实际操作时按照当地的要求,以免货物被扣押耽误贸易。

 

Q:消费品或原料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但是欧盟标准不是GHS标准,是否可行?

A:销售给大众的产品暂时没有硬性规定要有GHS标签。

 

Q:泰国CBI需要提供什么信息,怎么收费?

A:泰国的物质申报需要由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做。产品供应商对不欲向进口商提供的所有信息,如组分、cas等信息,都可以做C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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